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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间有配合做亲子鉴定的义务吗
来源于: 2018-09-10 09:39:39

案情简介:

  五十多年前,张建在下乡期间认识了李静,两人正处于热恋时期,张建得知自己的母亲病危,匆忙赶回城里。后来便认识了现在的妻子张梅,生有一儿张坚和一女张丽丽。而当时的李静发现自己已经怀有身孕了,然而又不知张建人在何处,便匆匆嫁人了,随后生下了一儿子李康。时隔六十年,一次偶然的机会,李静得知张建一年前便已经去世了,还留下了一大笔遗产。

  李静回去将此事告知李康后,李康决定将张建的妻子张梅以及其儿子、女儿一并告上法庭,争取自己应该分得的遗产。李康认为自己作为张建的儿子应该和张坚与张丽丽一样,属于法定继承人,能够分得张健的遗产。而张梅以及张坚和张丽丽一致否认李康是张建的私生子,并要求李康举证,拿出亲子鉴定证明。李康反驳道,张建已经去世一年了,自己没有办法和其做亲子鉴定,但是要求与张坚和张丽丽做近亲鉴定予以证明。张坚和张丽丽拒绝做此鉴定。李康认为张坚和张丽丽拒绝做此鉴定,就应该推定自己是张建的儿子。

  案件的关键是张坚和张丽丽有没有义务配合做此鉴定呢?这也是证明李康是不是张建私生子,有没有权利继承遗产的唯一证据。

律师说法: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如果李康能够证明自己是张建的私生子,其是有权继承张建的遗产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该条所确立的亲子关系推定规则应建立在主张方提供初步的存在亲子关系的必要证据的前提之下,且严格将适用主体范围限定在父母子女之间,而并不适用于兄弟姐妹之间。婚生子女并无配合非婚生子女进行亲子鉴定的义务,更无亲子关系推定规则适用的余地。身份关系具有鲜明的道德性和伦理性,又与财产关系紧密相联,随意扩大亲子关系推定规则适用主体的范围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精神。

  本案继承诉讼相对方为李康与被继承人张建的妻子及儿女,而非张建本人。推定亲子关系的规则仅能适用于亲子关系诉讼的相对方,不能随意扩大适用主体的范围,张建的婚生子女无义务配合李康做亲子鉴定。李康未能举证证明其为被继承人张建的合法继承人,遂法院判决驳回李康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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