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诉讼中一般会委托专业的法院临床鉴定,鉴定医疗机构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的话看与患者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及参与度。患方可能在医疗过程中经历了许多挫折和委屈,就医出现了不良后果后都是非常的生气,选择了司法鉴定后,以为所有经过的不当待遇都可以得到正义的伸张,或者是一概怀疑鉴定的公平性。在我经历的数百个鉴定中,平心而论我认为总体上鉴定结果大致公平,经常遇到的困惑问题有以下几个:
一、医疗鉴定鉴定的是就诊过程中产生的病历的记录所反映的内容,事实问题无法还原和考量。所以说保存病历封存病历很重要,第一时间封存的病历可以保证记录的真实性,可以让患方省去许多对病历记载的怀疑,同时,法庭质证阶段也省去很多麻烦;
二、如果病历没有及时封存,也不是说病历就不可以相信,一个病历是由主观病历和诸多客观检查记录综合构成的,现今法制社会,没有谁说为一个医疗纠纷就去修改检查报告化验单,不光是很麻烦,与病历病程前后对应也很困难,太不值当的。而主观病历本身就是医务人员对病情的分析考虑治疗记录,是主观性的东西,基本不存在医生故意错治误诊,出现差错事故一定是没有考虑到疏忽或者技术问题,从客观的病历部分是可以印证诊疗行为的。有部分患方会对病程记录中的个别问题特别纠结,比如日常的查房记录“左右”错误,或者是多一个少一个“不”字,记录确实缺乏责任心,确实有问题,但是从病历前后记录及目前的状态完全可以 推定是笔误的,大可不必纠结,北京高院对此也有明确说明“经审查,病历资料存在瑕疵的,人民法院应通过咨询专家、委托文件检验、病历评估或由鉴定专家作初步判断来认定瑕疵病历是否对鉴定有实质性影响。如果没有实质性影响,则仍可继续进行鉴定,但瑕疵病历部分不能作为鉴定依据;如果有实质性影响,造成鉴定无法客观进行的,则应终止鉴定。 14、当事人遗失、涂改、抢夺病历,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导致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或有无过错无法认定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 果。”
三、鉴定是对病历中明确记载内容进行分析,事实问题比如医护人员有什么不当言论和承诺,有一些照片什么的,应当在法庭上按法庭规则去由法官判断,法庭认定的事实可以作为鉴定依据。
四、鉴定一般就只能做一次,不接受只能质询或专家出庭解决,重新鉴定的法定理由鉴定机构基本上都会完美错过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7条规定了重新鉴定的条件: 1、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是指鉴定违反鉴定程序,并有可能影响鉴定的准确性真实性公正性的情形;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